通知明确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河北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的标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也是张家口市自2005年以来,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计算公式(以缴费年限20年的企业退休人员为例):基本养老金=90元+20年×3.5元=160元,即普调160元。依此计算,企业退休(不含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此次普遍调整,每人每月至少可增加142.5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下列5类人员享受政策倾斜,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各县区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动用基金积累等措施,确保4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继续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张家口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张家口市人社部门将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调待审批,各县区也会组成联合审核小组,确保按时完成审核、审批工作。